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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3)
发布时间:2011/6/17
第十五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在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资格。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产权转让挂牌价的30%。竞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丧失竞买资格。 
第十七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竞买人已经委托经纪会员代理的,应当与经纪会员共同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八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九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二十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交产权交易机构存档。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情况和交易价款结算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经纪会员在产权转让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