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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1)
发布时间:2011/6/17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