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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11/6/16

        第十六条 以投标方式拍卖公物的底价,严禁泄密。
        第十七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在公物拍卖提前15天出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明确拍卖的物品、数量、质量、存放地点、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方式和竞买人条件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公物拍卖单位,应向拍卖企业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等。
                    个人参加竞买的应提交以本人名义在银行存款凭证或其资产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并按
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竞买人应及时发给竞买证和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企业及其职工不得参与本企业举办的拍卖公物竞买。
        第二十二条 公物拍卖应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四章 公物拍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物拍卖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有底价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竞买人报价竞买,无竞买人继续加价时的报价为最高价,由拍卖师定槌成交。
  (二)无底价拍卖。在拍卖师主持下,由竞买人直接报价竞买,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得。
  (三)招标拍卖。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报价函密封送交拍卖企业,由拍卖企业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得。
        第二十四条 拍卖以拍卖主持人敲槌方式表示卖定并宣告成立。拍卖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不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与拍卖企业当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纳拍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