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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2)
发布时间:2011/6/17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经纪会员和拍卖机构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拍卖机构应当同时在产权交易机构认可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同时发布,其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查阅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和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其受托经纪会员共同到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三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受理竞买登记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竞买登记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登记的有关情况告知产权交易机构,并将意向受让方登记的相关材料一并转交产权交易机构。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资格确认的有关程序确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人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