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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5)
发布时间:2011/6/16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