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行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
发布时间:2011/6/16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